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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出版发行

◎逐条提炼监察法规定主旨要义◎180个案例逐条阐释解读◎以案说法形式直观鲜活具体深入   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同志编写、以案例形式解读监察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一书,近日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例摘读: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案例52】 【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询问证人】   H市J区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虽然在讯问过程中Z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开询问,针对每个人不同的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各个击破。后来调查得知,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按照事前商议的口径对向Z某行贿的事实予以掩盖。在调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S某还提供了公司记录向Z某分红的“小账”。面对大量的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同时,S某、W某、C某因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得到了从轻处理。   【解 读】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证人有很多种,有涉案人员,比如行贿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纯粹的证人,比如与案件无关联的知情人员;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参与非法牟利或经手行贿的人员,也有间接知情人,比如听别人转述过有关情况的人员,或者是曾经接触过部分问题线索的人员;有利益相关人,如司机、秘书等,也有利益无关人,比如仅仅经手财务的会计。这些证人接受询问时,有的会坦然接受并说明问题,也有的会出于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压力,闭口不谈或遮遮掩掩。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询问,同时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证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   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贿赂行为较少会产生书面证据,即使有网络转账、银行转账等书面证据,要证明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的钱,是经济往来还是贿赂款项,也是需要双方的言词证据的。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针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存在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情形,必要时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案件的突破。   本案例中,Z某收受干股属于受贿行为。S某、W某、C某涉嫌行贿并隐匿证据,在调查过程中,S某、W某、C某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提供了真实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最后获得了从轻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被调查人,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前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甚至存在着串供、作伪证的可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更考验着调查人员的谈话水平和掌握证据的扎实程度。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在询问相关人员之前,对他们身份、性格、行为、动机等情况作出精准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充分预案。   【案例53】 【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证人主体适格问题】   某省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省属某高校负责人G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过程中,已经认定了500多万元的金额,另有一笔问题线索涉及G某的妻子和儿子。据行贿人交代,为承揽学校基建工程,他曾于前年春节期间到G某家中行贿,正值G某外出、G某妻子和儿子(14岁)在家,遂寒暄几句后便告辞,出门前他将一只进口的文具盒留在茶几上,其中装有两根200克的金条,因为两家平常有较多往来,G某妻子当时并未多问,事后也没有退还。调查中,G某称对此事毫不知情,而其妻子和孩子目前在香港,请组织联系其妻子和儿子核清事实。为查清该问题,专案组进行了研究,与G某妻子联系后到香港找到其住处,在其认为方便的时候与其进行了核实取证。调查人员向G某妻子送达询问通知书,告知了其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她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详细询问核实了当时情况,G某妻子表示确有此事,并讲述了当时的细节,与行贿人的供述吻合,证明确实G某对此事不知情。同时,鉴于G某儿子当时也在场、其亦符合证人条件,为确保此事形成完整证据链,在G某妻子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对G某儿子也进行了询问取证,其证言与其他人员交代的情况相吻合。   【解 读】   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采取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本案例中监察机关联系身在香港的G某妻子及其儿子,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询问取证。G某妻子属于利益关联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其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的义务,具备作证能力,其证言与行贿人交代的内容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四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当着重审查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G某儿子属于未成年人,但事情发生时其在场,证言的内容为证人直接感知,而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不影响作证。调查人员在其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采集其证言,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询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人文关怀。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既采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不排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询问G某孩子,尽可能排除所有疑点,搜集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这体现的是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属性,体现的是监察机关对组织、对个人、对历史认真负责的态度,不仅要查清问题、还原事实真相,也要让人心服口服。   在实际运用询问措施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调查人员在运用询问措施过程中合法、合规。进入审判阶段后,证人可以到庭作证,也可以采取视频、连线、书证等方式提供证言,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罪的根据。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2018

08-22

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

  “你们怎么知道我酒驾了?”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棋田村,因酒驾受到公安治安处罚的党员张某在家中接到了郫都区安德街道纪工委送达的立案决定书,一脸错愕。   近段时间,在黑龙江、山东、湖南、河南等地,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酒驾了,是怎么“捅到”纪委监委那里去的?   纪法依据都有了,关键是怎么贯彻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红线。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在,“揭秘”的时刻到来了:文章开头那位党员张某酒驾,纪委监委是怎么知道的?   原来,张某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郫都区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郫都区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张某因酒驾收到的立案决定书,就是这么来的。   平台使用以来,比对发现因酒驾受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象达44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6人,农村党员干部6人,普通党员32人。   其实除了成都,其他地方为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情况,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2018年7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8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春节,当时,由郴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集中对党员、公职人员参赌涉赌、吸毒涉毒、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问题开展4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4起。目前,郴州市规定,每半年各单位要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定期进行报送、移送。下一步还将出台更完善的实施方法,形成问题线索专人负责、定期移送、定期报送等运行机制。   其实,纪委监委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不放过”,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爱护。郫都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我们发现农村地区党员酒驾占比较大,就及时向各街道提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开展针对农村党员的纪法教育,提升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更好保护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们,要尽快习惯在严密的监督下,清清爽爽、规规矩矩地工作和生活。

2018

08-22

榆林市纪委监委通报11起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1.靖边县残联理事长单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   2018年4月7日(清明节假期),单位司机苏雨田以给残疾人送米面为由驾驶公车陕K3210Y办理私事。单强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干部监督管理教育不到位,车辆管理不规范,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单强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苏雨田受到通报批评处理。2.靖边县国土监察大队队长尚俊文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   2018年4月5日至7日(清明节假期),该单位司机王靖永驾驶公务车陕KGJ118在靖边县城办理私事。尚俊文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严格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尚俊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靖永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靖边县水利工作队队长王浪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   2018年4月5日至7日(清明节假期),单位司机王夺私自驾驶公务车陕KB3126在靖边县城闲逛。王浪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王浪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4.靖边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陈凤贤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   2018年4月5日至7日(清明节假期),单位司机马星虎驾驶公务车陕KUE789在县城闲逛。陈凤贤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陈凤贤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马星虎受到通报批评处理。5.府谷县妇幼保健站站长王二邦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5日(清明节假期),王二邦驾驶单位公务车陕KV0472赴麻镇办理私事。王二邦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6.米脂县桃镇工作人员崔杰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5日(清明节假期),崔杰驾驶单位公务车陕KTZ008监督防冻物资发放结束后,驾驶公务车办理私事,4月7日将公务用车开回单位。崔杰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绥德县工商局崔家湾工商所所长马小龙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7日(清明节假期),马小龙驾驶单位公务车陕KR0280赴榆林市城区办理私事,4月9日返回绥德。马小龙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8.绥德县建筑设计室职工安小平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5日(清明节假期),安小平驾驶单位公务车陕KB8343与家人去张家砭镇麻家沟村上坟祭奠。安小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9.吴堡县疾控中心车辆管理员薛锦州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   2018年4月5日至6日(清明节假期),该单位司机薛勇私自驾驶公务车陕K29325在吴堡县城办理私事。薛锦州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薛锦州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薛勇受到辞退处理。10.清涧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惠振兴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6日(清明节假期),惠振兴驾驶单位公务车陕KYB016赴双庙河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私事。惠振兴受到政务警告处分。11.子洲县不动产登记所干部路瑞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8年4月5日,路瑞驾驶公车陕K3629A走访完贫困户之后,将公务车停放在住所附近。4月6日,路瑞驾驶该车办理私事。路瑞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018

08-16

集团纪委举办全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

  8月14下午,榆能集团纪委举办了全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各子公司、项目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等,共5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由集团纪委书记杨永华同志讲授,培训针对纪检监察干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以及监督执纪中遇到的困惑,从问题线索的来源、问题线索处置步骤、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问题线索处置的程序与方法、执纪审查常用文书的写法和如何制作谈话笔录等六个方面,对企业纪委日常监督和监督执纪、问题线索处置的实务进行了培训。杨永华为与会人员全面讲授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勉励全体人员继续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2018

08-10

省委召开秦岭北麓专项整治工作组会议 胡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刘国中贺荣出席

  8月8日,省委召开秦岭北麓专项整治工作组会议,听取工作专班和秦岭各市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   省委书记胡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省长刘国中,省委副书记贺荣,省委常委张广智、王兴宁、王永康、庄长兴、姜锋、钱引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青,副省长陈国强、徐启方,西安市市长上官吉庆出席。   会上,工作专班和秦岭各市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目前,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实地排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违建项目已经开始拆除,对秦岭保护区内各类违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拉网式排查也已全面展开。秦岭其他各市对秦岭保护区内违规建筑、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排查已经启动,发现问题正在有序整治之中。   会议指出,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召开以来,工作专班和秦岭各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高站位、迅速行动,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专项整治工作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的重大政治意义,深入反思、深刻检查,汲取教训、知耻后勇,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工作紧紧抓在手上,把压力传导到位。工作专班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工作力量,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协作配合,边查边改、交叉推进,把工作做扎实做深入,确保如期全面彻底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会议强调,西安市要充分认识做好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坚持挂图作战,聚焦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紧盯时间节点,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等5市要统筹当前和长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工作重点,有力有序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生态保护全面加强。

2018

08-10

我省专题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近日,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增强整治“四风”问题针对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陕西省纪委专题通报8起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1.西安市国土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7年1月至4月,经该中心办公会研究,违规给在编人员发放加班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共计7.333万元;1月至12月,违规为在编人员发放通信费,购买慰问品、公交卡、蛋糕卡等,共计1万余元;违规给临聘人员发放蛋糕卡、公交卡、节日慰问品等,共计3.283万元。2018年6月,该中心主任杨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2.咸阳市长武电视台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该电视台连续4年违规给全台职工发放下乡补助、加班费、通信费等,共计13.09万元。2018年1月,转为同职级非领导职务的原台长雷宏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铜川市王益区工商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至2015年,经局长赵军校同意,该局违规给职工发放值班和加班补助,共计3.5万元,以植树补贴和劳务费名义违规发放2600元。2018年5月,赵军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4.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卫生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该院违规发放下乡补助、加班值班补助5次,共计3.11万元。2018年3月,城关中心卫生院院长、时任城关镇卫生院院长陈先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5.渭南市蒲城县卫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6年6月至9月,经该中心主任李军民同意,该中心自行制定标准,违规给中心职工发放值班补助,共计2.55万元。2017年12月,李军民、该中心纪检组长陈海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6.宝鸡市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   2013至2014年,该站站长霍芳哲自定标准,在相关人员已领取下乡补助的情况下,两次给其违规发放下乡培训费,共计1.032万元。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该站多次使用单位公务车加油卡为职工私家车加油,共计支出3596元。2018年6月,霍芳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7.汉中市西乡县午子山文管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5年,该所以加班、值班名义,违规给全所职工发放补贴9次,共计4万余元。2018年3月,该所所长李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会计李光珠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8.安康市石泉县住建局质监站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5年,经该站会议研究,以加班费名义违规给全站职工发放补贴和奖金发放4次,共计10.1万元。2018年1月,该站分管财务的副站长杨晓兰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通报指出,违规发放津补贴历来为纪律所不允许,是近年来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的“四风”之一。以上8起案例表明,无论以什么名义、找什么借口、采取什么手法,都无法掩盖逾规破纪的事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重点问题之一,从严监督、从严查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以上问题特别是发生在近年的问题说明,此类问题更具顽固性、反复性,查纠必须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坚守永远在路上的执著,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通报强调,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开展“3+X”纠正“四风”专项整治,以违规发放津补贴、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公款吃喝等问题为重点,结合本地区其他突出“四风”问题,正风肃纪、惩戒追究,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引导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思想自觉,善于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识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的危害性,增强纪律敬畏,强化责任担当,做细做实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各项工作,绝不能找借口自开“天窗”或放弃职守。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的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步不松、半寸不让,以破除“四风”顽瘴固疾的实际成效,推动全省作风建设持续好转。要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发放津补贴问题深入研究,因应施策,对规定模糊不清的予以明确,对于过于原则的予以细化,明晰操作规范,扎牢制度笼子,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福利有力维护,对违规发放的坚决纠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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